个体工商户交税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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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收入五千元以上需要交税。
根据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若销售不动产,起征点为10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6000元。
个体户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纳税办法由税务确定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额。附加税费。标准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如下: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若销售不动产,起征点为10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6000元。
个体户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纳税办法由税务确定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额。附加税费。标准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如下: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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