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回答
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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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掉真假,反正让你交押金的话就算了,别听高工资就交押金,我就是被青岛三利骗了2万押金,辞职不给押金不给工资。实际发放的工资只有80%,扣工资20%等15年后领取。
追问
去了几天了到没让交押金,现在保安培训呢,可心里没底
追答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 判 决 书
(2013)青民四终字第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红英,女。
委托代理人刘慧,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现龙,男。
上诉人史红英因与被上诉人李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
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立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冷杰担任本案主审,与
代理审判员谷林平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红英在一审中诉称:李现龙于2010年6月17日因个人家庭情况向其借款人
民币80000元,约定两年内归还。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催讨,李现龙一直未偿还
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现龙偿还借款80000元;支付自2012年6月16日
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由李现龙承担诉讼费用。
李现龙在一审中辩称:其确实于2010年6月17日写过一份借条,当时史红英
系其分管领导,称打借条是办理保证金的一种形式,否则不能缴纳社保也不能
在公司有好的发展,因此其被迫按史红英要求出具该借条,但实际并没有收到
史红英任何钱。另外,青岛三利集团以打借条形式办理保证金的情况大量存在
,不只是其个人。综上,史红英所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理应驳回。
史红英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2010年6月1
7日李现龙从史红英处借到现金80000元并向史红英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2、催
款函及邮寄证明,证明史红英于2012年12月27日书面向李现龙催要借款80000元
现金,并于2013年1月2日将催款函邮寄送达给李现龙。李现龙对史红英提交的
证据1、2真实性均无异议,认可借条系其本人所写,也确实收到过催款函。
李现龙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青岛三利集团加入保险人员
明细一份,证明青岛三利集团保证金情况大量存在,且借条虚假和没有交付借
款的事实;2、关于人力资源部老员工交纳保险的申请一份,证明青岛三利集团
让李现龙办理过2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当时由保证金办理员郭金意、史红英、
公司董事长张明亮签字确认;3、保证金交纳情况一览表,证明像李现龙一样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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