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录音违法吗?可以作为证据吗?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
例如:
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构成侵权。
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就不具备合法性。
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只要不违法,自己录制的音频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扩展资料
案例:
陈某雄是珠海一家物流综合市场公司的股东。2008年3月20日,张某武与陈某雄就合作经营该物流综合市场项目签订《合作协议》。
2010年11月,张某武到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陈某雄依法履行到期付款义务,向其支付应付款1500万元及逾期的利息。
诉讼中,双方对“2001年就此项目签订的相关协议作废”的陈述不同。张某武称其与陈某雄于2001年前后认识,而陈某雄则称是2006年前后认识。
香洲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武的起诉符合约定,判决陈某雄应支付张某武1500万元及逾期利息。珠海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该结果。
陈某雄不服判决申诉,广东高院裁定提审该案,并作了改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张某武的诉求。
最高法院受理申诉后,裁定提审该案。2016年4月26日,该案在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开审。最高法院再审期间,张某武提交了一份录音,法庭当庭对该录音进行了播放。
最高法院认为,该录音系两人就《合作协议》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的谈话过程,能够客观反映双方合作的相关事宜,与本案的基本事实密切相关,应当采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民事案件私自录音被最高法采信 判决结果逆转
偷录音只要不侵害对方权益可以作为证据。
1、《民事诉讼诉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由此可见,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是我国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扩展资料:
偷录的录音、录像要成为判决依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录音、录像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双方谈话交流时不存在欺诈、威胁、引诱、收买、骗取等恶意形式,是善意和必须的,是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真实案情而不得不为之;
二、录音、录像虽未经对方同意,但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三、录音中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无疑点、未经剪接或者其他形式的伪造;
四、录音的内容限于与案件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或活动,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当必须录制他人商业秘密时,应保证不予作为其他用途和擅自向外传播扩散;
五、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与此同时,录音、录像资料可以结合其他证据,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进行综合、全面分析判断,最大程度还原客观事实,实现证明目的。
2018-07-05 · 为股权、金融、国资和娱乐领域提供法律服务
您好,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排除规则,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也做了相同的规定,而且第57条第 2项进一步明确“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综合两个司法解释,“偷拍偷录”的资料符合有其它证据佐证;以合法的手段取得;无疑点这三个条件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合法途径取得,这是法律的规定,具体什么标准,要看法院的认定。但是从目前案例看.离婚诉讼中偷拍及录像,债权纠纷中的录音法院一般认为有效.
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目前我国各级法院认定证据的依据。该司法解释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文确定了民事证据合法与非法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所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侵害他人隐私权、以拘禁或胁迫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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