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原则的具体要求在必要时可以除外
所谓保密,是指保守案件中涉及到的国家重要政治、经济、军事等绝密、机密和秘密情报,以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禁止将案情、证据、诉讼参与人的有关情况向无关人员泄露。
坚持保密原则要求侦查官员要有较高的觉悟和较强的责任心,敢于坚持原则,能排除各种关系和人情干扰,提高警惕,防止因泄露案情而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串供、打击报复证人等不利情况发生。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发现属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保密的三条原则:
(一)人家的我们也要,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直气壮地要。别人要我们的,也给,但只能走前门,不能走后门。
(二)不要指望别人,要自力更生。
(三)不论别人给的还是自己的都要保密。
法律依据:
《保密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2021-09-22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