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货车限行时间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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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货车限行规定具体如下:
1、四环道路含以内道路,6时至23时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2、五环道路主路,6时至22时,禁止8吨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3、外省、区、市载货汽车全天禁止在五环道路含以内道路行驶,但为北京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外省、区、市载货汽车在办理进京货运通行证后,准许每天0时至6时进入五环道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4、长安街新兴桥至国贸桥昼夜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
5、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进入六环道路含以内道路通行;
6、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需求,并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可以通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动车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禁令标志。对于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各进京检查站或办证处办理进京证业务办理程序:
1、外省、区、市机动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及昌平、怀柔、延庆城关镇行驶的,需在全市24个进京检查站或办证处(全天24小时,法定节假日无休)办理进京证,进京证有效期为7天内。
2、办证时应提供六种证明材料: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经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车辆符合环保要求的凭证。
3、办理进京证使用4天后,可到全市24个进京检查站或办证处重新办理进京证。重新办理时,需按照办理的要求提交六种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自申请日起,7天有效的进京证。
4、关于持有外省、区、市临时号牌机动车办理进京证。需提交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购车发票、临时号牌等证明材料。此外,应在临时号牌有效期内办理进京证件,进京证件有效期不得超过临时号牌有效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1、四环道路含以内道路,6时至23时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2、五环道路主路,6时至22时,禁止8吨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3、外省、区、市载货汽车全天禁止在五环道路含以内道路行驶,但为北京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外省、区、市载货汽车在办理进京货运通行证后,准许每天0时至6时进入五环道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4、长安街新兴桥至国贸桥昼夜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
5、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进入六环道路含以内道路通行;
6、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需求,并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可以通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动车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禁令标志。对于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各进京检查站或办证处办理进京证业务办理程序:
1、外省、区、市机动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及昌平、怀柔、延庆城关镇行驶的,需在全市24个进京检查站或办证处(全天24小时,法定节假日无休)办理进京证,进京证有效期为7天内。
2、办证时应提供六种证明材料: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经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车辆符合环保要求的凭证。
3、办理进京证使用4天后,可到全市24个进京检查站或办证处重新办理进京证。重新办理时,需按照办理的要求提交六种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自申请日起,7天有效的进京证。
4、关于持有外省、区、市临时号牌机动车办理进京证。需提交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购车发票、临时号牌等证明材料。此外,应在临时号牌有效期内办理进京证件,进京证件有效期不得超过临时号牌有效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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