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需要依靠什么力量开展人民防空建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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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一、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长期准备,就是在和平时期,居安思危,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人民防空建设。平时组织人民防空建设,做好人民防空各项准备,是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在和平时期,必须结合经济建设、城市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只要存在军事威胁,这项工作就不能停止。
重点建设,就是在服从经济建设大局的前提下,区分轻重缓急,有重点、分层次地实施人民防空建设。这体现了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的依赖关系,是和平时期统筹安排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根据综合国力和国家安全利益需要,我国人民防空建设以城市和重要的经济目标为重点,特别以大中工业城市、新建城市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目标为重点。
平战结合,就是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这充分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防空特点,是人民防空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城市建设、经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对人民防空的客观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用途和根本目的,是为战时掩蔽人员、物资提供安全的场所,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防护要求进行建设,保证战时的使用效能。同时 ,在和平时期应当充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服务。目前,我国有不少的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起来,用作商场、医院、车库、仓库、文化娱乐场所、旅社等,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人民防空平战结合,用一笔投资办两件事,有利于人民防空长期准备,提高人民防空整体防护能力;有利于经济建设,为国家做贡献;有利于增强人民防空自身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的开发利用必须以保证战时使用效能为前提,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结构和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使用效能。在新建人民防空工程时,为全球平时使用,而预留或者末安装防护设备设施的,必须有平战功能转换的措施,以保证一旦有事即可转为战时使用状态。
二、人民防空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人民防空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关系。要求与经济建设发展的水平、与城市建设的规模相适应,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时,在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中要贯彻人民防空的要求,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从规划、建设、维护、使用、管理上,力求做到一笔投资,多种效益。
目前,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已经制定了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根据本法要求,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发展,要及时修订,不断完善。在贯彻这一原则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在城市的规划和建设中逐步实施。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在城市建设中逐步落实。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对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一、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长期准备,就是在和平时期,居安思危,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人民防空建设。平时组织人民防空建设,做好人民防空各项准备,是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在和平时期,必须结合经济建设、城市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只要存在军事威胁,这项工作就不能停止。
重点建设,就是在服从经济建设大局的前提下,区分轻重缓急,有重点、分层次地实施人民防空建设。这体现了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的依赖关系,是和平时期统筹安排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根据综合国力和国家安全利益需要,我国人民防空建设以城市和重要的经济目标为重点,特别以大中工业城市、新建城市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目标为重点。
平战结合,就是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这充分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防空特点,是人民防空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城市建设、经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对人民防空的客观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用途和根本目的,是为战时掩蔽人员、物资提供安全的场所,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防护要求进行建设,保证战时的使用效能。同时 ,在和平时期应当充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服务。目前,我国有不少的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起来,用作商场、医院、车库、仓库、文化娱乐场所、旅社等,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人民防空平战结合,用一笔投资办两件事,有利于人民防空长期准备,提高人民防空整体防护能力;有利于经济建设,为国家做贡献;有利于增强人民防空自身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的开发利用必须以保证战时使用效能为前提,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结构和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使用效能。在新建人民防空工程时,为全球平时使用,而预留或者末安装防护设备设施的,必须有平战功能转换的措施,以保证一旦有事即可转为战时使用状态。
二、人民防空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人民防空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关系。要求与经济建设发展的水平、与城市建设的规模相适应,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时,在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中要贯彻人民防空的要求,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从规划、建设、维护、使用、管理上,力求做到一笔投资,多种效益。
目前,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已经制定了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根据本法要求,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发展,要及时修订,不断完善。在贯彻这一原则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在城市的规划和建设中逐步实施。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在城市建设中逐步落实。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对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 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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