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11周年活动中奖通知是真的假的?刚收到一条淘宝的中奖信息,不确定是真是假
【百度反诈骗联盟团队】特别提醒:
所有中奖信息,均为低级骗局!无论您是手机收到的短信,还是收到的邮件、信函、接到的电话、捡到的中奖刮刮卡、或者是网页、微信、微博、游戏、QQ窗口等弹出的各种中奖信息均为典型的低级骗局,无一为真,请勿相信!这些骗局已经肆虐多年,骗子冒称各种著名网站以及当前最流行的电视节目、以周年庆、场外抽奖、抽取幸运观众等名义用异地的手机号码每天群发数万条诈骗短信,专门诈骗那些涉世不深、缺少常识、没有头脑、没看过新闻报道、没见过世面、没出过门或者不明真相的网友。请收到此类信息予以删除,不要在假冒的山寨、木马虚假中奖网站上填写任何资料,以免泄露个人信息,一旦填写了个人资料,除了个人隐私被暴露和倒卖外,骗子还会冒充法院威胁填写资料者汇各种手续费、保证金、保险费等等,否则,骗子会以法院名义威胁起诉、赔偿、拘留等等。
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个垃圾骗局,你中奖了,不想要了,骗子还要到法院起诉非要给你,有1%的智商也知道这是多么荒诞!和骗子之间不存在任何合约,更不会存在任何违约一说,也不可能有被起诉或者赔偿的任何可能,所有声称要到法院起诉赔偿或者声称是法院拨打的电话和发来的短信,都是骗子自导自演的低劣手段和伎俩,法院不会以任何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的,更不会以手机号码联系任何一方,所有的都是骗子为达到骗钱目的采用威胁的一个手段而已!
本联盟再次提醒:所有要求先交纳各种所得税、手续费、保险金、保证金、公证费等等的都是绝对的骗局!请永远记住一条:不给任何陌生人汇款,就永远不会上当!如遇有骗子反复骚扰或者已经遭受经济损失的,请选择在当地拨打110报警!
(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九条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