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哪些行为可以确认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0

申请人于2014年9月9日经过面试入职中山**公司,合同约定试用期从2014年9月9日至2015年3月8日止,从事行政岗位办公室职员工作,申请人日常工作一向认真负责,任劳... 申请人于2014年9月9日经过面试入职中山**公司,合同约定试用期从2014年9月9日至2015年3月8日止,从事行政岗位办公室职员工作,申请人日常工作一向认真负责,任劳任怨,服从上级安排,带头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对不懂的地方或者拿捏不准的地方,全部都有做到当面或邮件向上级请示汇报,待上级决定之后,再认真执行上级的各项决定。申请人在工作中不存在主观过错或者严重违纪行为。
在4月2日收到部门经理的口头通知:公司要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当时大家都知道个中原因是什么(申请人严格管理保安,要求保安公司将一批不合格保安调离我公司,其中有一保安是该公司负责人的"朋友",该负责人因此生气了,就指使申请人部门部经理去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坦然的与上司进行沟通,表达了申请人的合法诉求。4月7日申请人收到部门经理邮件:要求申请人把手上的工作在当天列出来交接给同事小梅,申请人在4月7日与8日完成工作交接。4月8日申请人发邮件给部门经理与厂长再次表达了接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是需要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内处理劳资问题,但是没有人回复我。申请人发完邮件之后,公司即把申请人的邮箱封锁了。当晚申请与该公司负责人微信聊天,该负责人直接说我被解雇了。4月9日公司又把申请人的工作电脑封锁了。截止4月10日,申请人被约谈多次,都是要求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代表提出的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条件。
据以上公司行为,是否可以认定该公司是违法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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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94465a9d
2019-04-10 · TA获得超过3599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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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余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可以依据如下法律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shenpanhua
2017-05-06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shenpanhua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采纳数:7685 获赞数:31581
福建泉州律师:劳动,借贷,交通,公司法等法律事务。

向TA提问 私信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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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解除情形:
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二、违法解除情形:
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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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洱白子
高粉答主

2015-04-29 · 热爱苍山洱海,分享大理风光
苍洱白子
采纳数:56342 获赞数:141458

向TA提问 私信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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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与公司人事部协商,公司执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你认为公司违规的,反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追问
目前协商不成,仲裁已经进行,各自提交证据,我有他们违规的照片,录音,微信记录,这些,能证明吗??
追答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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