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报到证改派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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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厦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一般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取得办理主体资格及条件
1. 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即与本市具有档案管理资格的人才中介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代理人事业务;(本身具有档案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已经办理人事代理的单位可跳过此步骤)
2. 办理入网手续。在“厦门人事网”主页“单位注册”入口处,直接注册并准确填写“入网登记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同时将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盖章)、单位与厦门辖区内的人才中介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书”(协议双方都有签章)扫描或拍照成图片,在注册的时候同时上传。2013年1月1日后与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新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在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时同步开通厦门人事网的用户号和密码,无需办理人事网入网手续。
二、申报接收毕业生
1、用人单位通过“厦门人事网”单位账户申报拟接收毕业生信息
申报接收毕业生须进行以下两个步骤的操作:
需求计划申报(已申报需求的可直接进入毕业生信息申报环节)
毕业生接收系统实行计划与申报信息绑定设置,在申报毕业生信息之前,须申报相应的毕业生需求计划。
温馨提示:为掌握市场供求信息,我市每年第四季度均开展用人单位“年度需求计划申报”工作,凡是有用人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均应在规定时间申报下一年度的毕业生需求计划,在申报年度需求计划的基础上方可申报毕业生。(未申报者视为该单位下一年度无用人需求,系统账户将自动锁定并给予相应的操作提示。)
温馨提示:单位提前申报的年度需求计划不足的,可在平常业务办理过程中通过申报“平时需求计划”的方式实现需求计划的增加。
毕业生信息申报
用人单位在毕业生系统申报拟接收毕业生信息,提交市公务员局审核。
温馨提示:毕业生申报信息要求填写身份证号、入学前生源地(一般是指高中学籍、户籍所在地)、毕业中学等信息,这些信息一般在《就业推荐表》中没有,单位在申报之前需先向毕业生了解、确认。
温馨提示:市、区属事业单位编制内岗位接收毕业生的,须先到编制部门办理用编手续,开具用编通知书,并经市公务员局事业改革处(党群机构经市委组织部干部四处)审核,并由市公务员局事业改革处将审核材料及用编通知书转至我局人才开发处,然后提交网络信息。
2、市公务员局通过网络在线审核、审批
市公务员局工作人员会通过网络审核、审批相关毕业生申报信息。
温馨提示:市公务员局一般会在用人单位提交申报信息后六个工作日左右予以审核、审批。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信息错误或有疑问,会将信息退回,并附上相关意见,请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意见操作。
3、审核、审批通过后,完成书面材料确认
市公务员局审核、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可通过网络账户在线打印《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一式三份),单位在相应栏目签章后,连同《就业推荐表》原件或《毕业证书》原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务员局业务受理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17号窗口)办理签章确认手续。
温馨提示:用人单位办理信息签章确认手续时,须提交《就业推荐表》原件或《毕业证书》原件。
《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之前能够证明其受教育程度的重要材料。
《就业协议书》属就业意向协议,不具备证明效力,人事部门不审核该材料,也不在该材料上签章。《就业协议书》由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签章。
温馨提示:为方便用人单位办理毕业生就业申报表签章确认手续,从2006年开始,市公务员局在市人才服务中心设立鉴章处,接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的企业单位可选择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申报材料签章确认手续。
4、办理毕业派遣或相应改派手续
未办理派遣手续的应届毕业生,将经签章确认后的《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交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作为就业派遣依据。
温馨提示:各院校一般都要求毕业生在落实就业单位后须出示当地的“接收函”,《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即为厦门市的接收手续。
温馨提示:毕业生离校派遣时,所在院校会根据其就业情况发给《报到证》。
已办理派遣手续的毕业生,需办理改派手续的,凭《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到原派遣地办理改派手续,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报到证》上标注同意改派意见并签章。
温馨提示:
下述四类非师范类毕业生的《报到证》无需到原派遣地改派,可直接在厦门办理报到手续:
省内院校毕业的省内生源毕业生,派遣回生源地,报到证注明“待就业”字样的;
报到证开往我省毕业生管理机构(如省公务员局、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各地市公务员局等),未注明具体就业单位的;
省外院校的福建生源毕业生,报到证开往福建省内生源地,属待业状态,报到证未注明具体就业单位的;
派遣到省外地区,报到证未载明具体就业单位,且档案已调转到我市,仍属毕业生档案的。
5、办理就业报到及介绍落户手续
毕业生将《毕业证书》原件(属双学士的,须提供相应学位证书原件)、《报到证》原件交用人单位,由单位人事经办人员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务员局业务受理窗口(日常时间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每年7至9月份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办理窗口,开展“毕业生集中报到工作”。详细信息请留意“厦门人事网”的具体通知。)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其中拟迁移户籍的,还需提交相应的户籍迁移材料。
温馨提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时,可迁移户籍,应在办理报到手续时向经办人员说明一并办理相应的介绍落户手续,超期则不予办理。
户籍迁移材料:
入学时户籍迁入毕业院校集体户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可提供集体户口页);
入学时未将户籍迁入院校或者户籍已从毕业院校迁回原籍或第三地的,向经办人员领取《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办理户籍准迁相关手续;
确认不办理户籍迁移的,应提交毕业生本人声明(需本人签名并到报到现场确认),市公务员局不再给予按照毕业生接收办理相应介绍落户手续,今后其户籍迁移应通过其它方式实现。
温馨提示:已取得毕业资格,但因助学贷款未还等原因暂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须由所在院校教务部门出具学历证明。
6、办理转介绍就业手续
市、区属事业单位编制内岗位接收的毕业生,分别到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或区人事行政部门开具介绍信办理转介绍就业手续;企业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到企业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中心开具介绍信办理转介绍就业手续(具有档案管理权的企业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无需办理转介绍就业手续)。
温馨提示:集中报到期间,市人才服务中心将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报到窗口为其代理的单位所接收的毕业生提供转介绍就业手续服务。
温馨提示:报到证原件由人事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7、办理落户手续
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及介绍落户手续后,须在半年内持以下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经市公务员局审核签章的《报到证》复印件
《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毕业生凭集体《户口页》),或《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
《居民身份证》
用人单位接收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张一存标准相片
单位委托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的,还须出示该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人事介绍信复印件
公安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温馨提示: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后,可落户本市,本人确认具体落户地点后可持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地辖区分局、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有关落户材料、落户办理程序均以公安机关解释为准。
温馨提示:思明区除厦大派出所外,其它辖区派出所的户籍业务均统一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业务大厅统一办理。
温馨提示:市公务员局办理介绍毕业生落户手续有效期为半年,自到市公务员局办理介绍落户手续时起算,毕业生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落户相关手续,超期则无法办理。
法律依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口径的通知》(厦人社[2015]148号)第1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居民;
3、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8、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厦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厦门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需要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在我市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需要受理,审核,决定三个流程,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在厦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一般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取得办理主体资格及条件
1. 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即与本市具有档案管理资格的人才中介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代理人事业务;(本身具有档案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已经办理人事代理的单位可跳过此步骤)
2. 办理入网手续。在“厦门人事网”主页“单位注册”入口处,直接注册并准确填写“入网登记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同时将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盖章)、单位与厦门辖区内的人才中介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书”(协议双方都有签章)扫描或拍照成图片,在注册的时候同时上传。2013年1月1日后与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新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在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时同步开通厦门人事网的用户号和密码,无需办理人事网入网手续。
二、申报接收毕业生
1、用人单位通过“厦门人事网”单位账户申报拟接收毕业生信息
申报接收毕业生须进行以下两个步骤的操作:
需求计划申报(已申报需求的可直接进入毕业生信息申报环节)
毕业生接收系统实行计划与申报信息绑定设置,在申报毕业生信息之前,须申报相应的毕业生需求计划。
温馨提示:为掌握市场供求信息,我市每年第四季度均开展用人单位“年度需求计划申报”工作,凡是有用人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均应在规定时间申报下一年度的毕业生需求计划,在申报年度需求计划的基础上方可申报毕业生。(未申报者视为该单位下一年度无用人需求,系统账户将自动锁定并给予相应的操作提示。)
温馨提示:单位提前申报的年度需求计划不足的,可在平常业务办理过程中通过申报“平时需求计划”的方式实现需求计划的增加。
毕业生信息申报
用人单位在毕业生系统申报拟接收毕业生信息,提交市公务员局审核。
温馨提示:毕业生申报信息要求填写身份证号、入学前生源地(一般是指高中学籍、户籍所在地)、毕业中学等信息,这些信息一般在《就业推荐表》中没有,单位在申报之前需先向毕业生了解、确认。
温馨提示:市、区属事业单位编制内岗位接收毕业生的,须先到编制部门办理用编手续,开具用编通知书,并经市公务员局事业改革处(党群机构经市委组织部干部四处)审核,并由市公务员局事业改革处将审核材料及用编通知书转至我局人才开发处,然后提交网络信息。
2、市公务员局通过网络在线审核、审批
市公务员局工作人员会通过网络审核、审批相关毕业生申报信息。
温馨提示:市公务员局一般会在用人单位提交申报信息后六个工作日左右予以审核、审批。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信息错误或有疑问,会将信息退回,并附上相关意见,请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意见操作。
3、审核、审批通过后,完成书面材料确认
市公务员局审核、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可通过网络账户在线打印《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一式三份),单位在相应栏目签章后,连同《就业推荐表》原件或《毕业证书》原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务员局业务受理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17号窗口)办理签章确认手续。
温馨提示:用人单位办理信息签章确认手续时,须提交《就业推荐表》原件或《毕业证书》原件。
《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之前能够证明其受教育程度的重要材料。
《就业协议书》属就业意向协议,不具备证明效力,人事部门不审核该材料,也不在该材料上签章。《就业协议书》由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签章。
温馨提示:为方便用人单位办理毕业生就业申报表签章确认手续,从2006年开始,市公务员局在市人才服务中心设立鉴章处,接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的企业单位可选择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申报材料签章确认手续。
4、办理毕业派遣或相应改派手续
未办理派遣手续的应届毕业生,将经签章确认后的《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交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作为就业派遣依据。
温馨提示:各院校一般都要求毕业生在落实就业单位后须出示当地的“接收函”,《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即为厦门市的接收手续。
温馨提示:毕业生离校派遣时,所在院校会根据其就业情况发给《报到证》。
已办理派遣手续的毕业生,需办理改派手续的,凭《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到原派遣地办理改派手续,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报到证》上标注同意改派意见并签章。
温馨提示:
下述四类非师范类毕业生的《报到证》无需到原派遣地改派,可直接在厦门办理报到手续:
省内院校毕业的省内生源毕业生,派遣回生源地,报到证注明“待就业”字样的;
报到证开往我省毕业生管理机构(如省公务员局、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各地市公务员局等),未注明具体就业单位的;
省外院校的福建生源毕业生,报到证开往福建省内生源地,属待业状态,报到证未注明具体就业单位的;
派遣到省外地区,报到证未载明具体就业单位,且档案已调转到我市,仍属毕业生档案的。
5、办理就业报到及介绍落户手续
毕业生将《毕业证书》原件(属双学士的,须提供相应学位证书原件)、《报到证》原件交用人单位,由单位人事经办人员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务员局业务受理窗口(日常时间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每年7至9月份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办理窗口,开展“毕业生集中报到工作”。详细信息请留意“厦门人事网”的具体通知。)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其中拟迁移户籍的,还需提交相应的户籍迁移材料。
温馨提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时,可迁移户籍,应在办理报到手续时向经办人员说明一并办理相应的介绍落户手续,超期则不予办理。
户籍迁移材料:
入学时户籍迁入毕业院校集体户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可提供集体户口页);
入学时未将户籍迁入院校或者户籍已从毕业院校迁回原籍或第三地的,向经办人员领取《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办理户籍准迁相关手续;
确认不办理户籍迁移的,应提交毕业生本人声明(需本人签名并到报到现场确认),市公务员局不再给予按照毕业生接收办理相应介绍落户手续,今后其户籍迁移应通过其它方式实现。
温馨提示:已取得毕业资格,但因助学贷款未还等原因暂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须由所在院校教务部门出具学历证明。
6、办理转介绍就业手续
市、区属事业单位编制内岗位接收的毕业生,分别到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或区人事行政部门开具介绍信办理转介绍就业手续;企业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到企业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中心开具介绍信办理转介绍就业手续(具有档案管理权的企业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无需办理转介绍就业手续)。
温馨提示:集中报到期间,市人才服务中心将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报到窗口为其代理的单位所接收的毕业生提供转介绍就业手续服务。
温馨提示:报到证原件由人事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7、办理落户手续
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及介绍落户手续后,须在半年内持以下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经市公务员局审核签章的《报到证》复印件
《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毕业生凭集体《户口页》),或《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
《居民身份证》
用人单位接收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张一存标准相片
单位委托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的,还须出示该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人事介绍信复印件
公安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温馨提示: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后,可落户本市,本人确认具体落户地点后可持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地辖区分局、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有关落户材料、落户办理程序均以公安机关解释为准。
温馨提示:思明区除厦大派出所外,其它辖区派出所的户籍业务均统一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业务大厅统一办理。
温馨提示:市公务员局办理介绍毕业生落户手续有效期为半年,自到市公务员局办理介绍落户手续时起算,毕业生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落户相关手续,超期则无法办理。
法律依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口径的通知》(厦人社[2015]148号)第1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居民;
3、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8、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厦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厦门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需要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在我市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需要受理,审核,决定三个流程,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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