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大侠帮我解决一个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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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2001年8月24日,甲电冰箱厂(供方)与乙电器商行(需方)签订一份购销A型电冰箱合同,合同规定:由甲电冰箱厂供给乙电器商行A型电冰箱300台,单价2000元,货款总计60万元;供方于2001年10月31日前一次 *** 货,买方于2001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款;如有违约,则按违约部分5%交付违约金。2001年10月25日供方发现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掌握确切证据,就通知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以未收到供方货物为由拒绝,供方后来未按期交货,需方后来也未提供担保或付款。2001年12月5日,供方发现需方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并掌握确切证据,于是提出解除合同。由此发生争执,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
问:(1)法院应否支持需方的诉讼请求?
(2)供方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还是依法行使权利?如认为是违约行为,请指出是何种违约行为;如认为是依法行使权利,请指出是依法行使何种权利。
(3)法律依据是什么?
谢谢阿!!!
解析: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故此,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在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财产于缔约后发生明显恶化,导致对方有可能难为对待给付之状况时,可以在对方未履行其给付义务或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给付。不安抗辩权赋与了依照合同本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自己在先义务的权利。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法院应当支持,供方是依法行使权利 不安抗辩权
问题描述:
2001年8月24日,甲电冰箱厂(供方)与乙电器商行(需方)签订一份购销A型电冰箱合同,合同规定:由甲电冰箱厂供给乙电器商行A型电冰箱300台,单价2000元,货款总计60万元;供方于2001年10月31日前一次 *** 货,买方于2001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款;如有违约,则按违约部分5%交付违约金。2001年10月25日供方发现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掌握确切证据,就通知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以未收到供方货物为由拒绝,供方后来未按期交货,需方后来也未提供担保或付款。2001年12月5日,供方发现需方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并掌握确切证据,于是提出解除合同。由此发生争执,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
问:(1)法院应否支持需方的诉讼请求?
(2)供方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还是依法行使权利?如认为是违约行为,请指出是何种违约行为;如认为是依法行使权利,请指出是依法行使何种权利。
(3)法律依据是什么?
谢谢阿!!!
解析: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故此,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在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财产于缔约后发生明显恶化,导致对方有可能难为对待给付之状况时,可以在对方未履行其给付义务或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给付。不安抗辩权赋与了依照合同本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自己在先义务的权利。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法院应当支持,供方是依法行使权利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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