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产新的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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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6 · 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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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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