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出售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按照该项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