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计算公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净额-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租金)增加净额(依账面余额)+预收帐款增加净额+本期收回的已核销的坏帐-财务费用中的票据贴现-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而减少的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应付销售退回款的增加净额。
公式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依据利润表中的数据填列;
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净额依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
3.“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增加净额,表明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中有一部分并没有收到现金,故应予以扣除;
4.“预收帐款”增加净额,表明本期收到的现金中有一部分不是本期销售实现的收入。但现金流量表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在收付实现制下,只要本期收到现金,即确认为本期收入,故应将这一部分增加净额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
5.本期收回的已核销的坏帐,与本期应收帐款的增减无关,但在收付实现制下,它也属于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6.依据“坏帐核销备查登记簿”中“已核销坏帐收回”栏目数字填列;
7.“票据贴现”并不增加企业的现金,而在前面的计算中是将“应收票据”的减少额全部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的,故应予以冲减。
8.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而减少的“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并不增加企业的现金,而在前面的计算中是将“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的减少额全部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的,故应予以冲减。
9.“应付销售退回款”:如果存在销售退回,情况将变得较为复杂。销售退回一般都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即都减少本期销售收入。
10.但销售退回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本来货款就未收,这种销售退回肯定不涉及现金的退回,一方面减少“主营业务收入”,另一方面也减少“应收帐款”,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11.另一种情况是销售商品时货款已收,销售退回时可能货款立即退回,也可能本期没有退回现金。如果本期退回货款,其对“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的影响已经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的减少得到了体现,因而不存在调整问题。
12.如果本期没有退回货款,(会计核算中可以通过设置“其他应付款--应付销售退回款”进行处理,即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帐户,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销售退回款”帐户。)。
13.由于前面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时已将这种退回扣除,而实际上货款并未退回,不能从“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中扣除,故应对这种情况予以冲回。
14.可以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销售退回款”帐户或“销售退回备查簿”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