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表中,投资收益为什么是在营业成本项目中,投资收益不应该是收入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相关定义,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增加的除所有者投资以外的经济利益通常称为收益,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
投资收益是“损益类会计科目”,损益类科目减少记借方,增加记贷方。使用“投资收益”科目核算的包括,证件投资收益、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现的损益等。
1、收入的一个特征是预期经济利益的必然流入,而投资收益在开始时就可以预期可能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收入对应标的为:商品或者服务,而投资收益不是。
2、从利润表的格式可以看出,收入属于收入要素科目,而投资收益属于利润要素科目。
从一般企业来说,投资并不是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其次,投资收益核算的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做分录的时候是直接用收入-成本得到的净额计入投资收益中。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相比与收入,比如销售商品收入,我们核算的是总流入,不只是记录一个净额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综上所述,投资收益属不属于收入。
扩展资料
投资所分的利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投资收益在税收上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应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则不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税率,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上述联营分回利润补税的规定仅限于地区税率差异,如果联营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而适用税率低于投资方适用税率的,则不需补税。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