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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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悦养生
2023-01-04 · TA获得超过883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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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补贴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
      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
      师发放养老补贴。根
      据《河南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
      人〔20XX〕182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
      的指导意见》(教人〔20XX〕1196号)、《河南省教育厅印发
      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教人〔20XX〕89号)和《南阳市教育局、人社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教人
      〔20XX〕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谨
      认真,科学进行认定,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
      落到实处。
      二、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
      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
      享受养老补贴。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省实施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省实施意见
      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省实施意见执行前已死亡的原
      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三、认定依据
      (一)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
      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
      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
      (二)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
      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
      进行认定。
      (三)其它计划外原民办教师主要依据当时学校发放工资花名册、学校工作人员花名册、

      会议签到簿、大队或生产队工分登记册、在校期间的获奖证书、教案,并由3名公职人员出
      具的证言和原任教学校所在村委出具的负责性证明及原任教所在地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出
      具的证明。
      (四)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
      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下放教师下放后又任民办教师的,可再享受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
      四、补贴标准及计发时间
      (一)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
      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二)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省实施意见下发当月,即20XX
      年10月。

      (三)初审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审核认定办法的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个人提出的申请
      及提供或查阅到的原始材料进行评判、审核,并出具初审结果。乡镇(街道)的初审结果要
      在本人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两周。要本着谁
      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养老补贴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审核认定
      初审结果公示期满后,各乡镇(街道)将初审结果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材料包括: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3)、承诺书(一式三份,附件4)、
      花名册(一式三份,附件7)、相应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原件、有关档案复印件(复印件
      要加盖单位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经县审核认定后,结果要在县、乡、村及原任教地再次
      公示,公示时间为两周。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基本依据。
      (五)补贴资金发放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审核认定的人数和标准,积极筹措落实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数
      额,并做好资金的调度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足额拨付给人社部门。
      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省实施意见各级政府财政筹措,共同负担。
      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发放由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
      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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