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新办交通企业是指什么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11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11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