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
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
(二)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
4、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
会计问题。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
小规模购入的不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
什么情况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2016年36号文件出台后,全面营改增,所有固定资产都能抵扣进项
固定资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企业购入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的以上固定资产若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固定资产在什么情况下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购入的固定资产是用于构建房屋,建筑物,不准抵扣进行税。购入的生产设备的允许抵扣。详参见财税【2008】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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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怎么算
只要符合抵扣条件的,就可以全额抵扣,购买的不动产如机器设备、电子产品等是可以抵扣的;但不动产是不能抵扣的,如房屋建筑物及其辅助设施不能抵扣,包括建造房屋使用材料等。
什么情况下购进的小汽车可以抵扣呢?另外,购进的固定资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
1、根据之前的政策规定,购进用于生产经营的小汽车,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购进自用的小汽车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根据最新的营改增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其进项税准予抵扣了。
2、购进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下面的情形不能抵扣: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哪些情况下购买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是哪些固定资产
.,办公设备可不可以抵扣 对于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应当按税法的规定来处理。办公设备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增值税。 一、哪些固定资产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38 号国务院令) 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一)项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 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 号】 第(二)(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四)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0 号) 《实施细则》明确: 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 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固定资产抵扣时限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 年1 月1 日以后(含1 月1 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 年1 月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 三、固定资产抵扣凭证及会计科目 (一)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 年1 月1 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含12 月31 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 年1 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三)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 四、视同销售 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009年《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容许抵扣,不应计入购入设备的价值,但如购入的为个人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游艇和不动产如房屋建筑物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