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费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印发的《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阶梯电价自2012年7月1日执行。
第一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18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水平。其中:不满1千伏用户电价每度0.52元(居民用户电压一般为220伏);1~10千伏用户电价每度0.47元。
第二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181度~280度,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5元。
第三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281度及以上,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30元。
对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年用电量在2160度以内(180度×12月)用电不加价,年用电量在2160度至3360度(280度×12月)之间,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5元,年用电量超3360度,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30元。
扩展资料:
阶梯电价实施范围
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为单独安装电能表,且电网企业或小区管理单位等能够直接抄表的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应安装一块表计;一户安装多块表计的,按照所有表计电量合并计算。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指多户居民共用一块电表计量,包括转供电用户和总表用户的居民用户,以及电网企业对小区管理单位的售电,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162元。
城乡居民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公共设施用电,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的生活用电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162元。
参考资料:廊坊市人民政府-阶梯电价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