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是否有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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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山少侠来了

2022-09-23 · TA获得超过2.5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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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同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枯亏“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槐败和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很多用人单位里,由于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紧急的、突发性的任务,因而,适当加班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问题是,眼下,“加班现象”在一些职场里已普遍制度化和严重超时化,涉及人群广泛,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众所周知,长期加班加点,尤其是“过度加班”,不仅严重挤占劳动者休息时间,使职工身体处于疲惫状态,工作效率下降,而且也容易发生意外安全事故。特别是近些年新业态劳动者“过度加班”现象更为严重,比如:送餐员、快递员为了多接单长时间奔波在路上,导致一些交通事故,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同时,一些“过度加班”还存在“隐形”现象。比如:自从有了智能手机,有了工作微信群,很多人的上下班时间界限就模糊了,有的企业要求员工24小时在微信群里待命,漏接电话或不及时回复就算违规,甚至会遭到开除。可见,“过度加班”已然成为一种“职场常态”。
因此,笔者以为,要遏止“过度加班”这种职场怪象,还需“合力共治”。

首先,劳动监察部门要“履职”。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自身的主体责任,对“过度加班”现象要严肃查处,该约谈的要约谈,该叫停的要叫停,该处罚的要处罚,倒逼其严格遵守《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其次,劳动者要学会“维权”。职工一旦遭遇“过度加班”现象,既要大胆地说“不”,也要积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劳动权益不受侵害,自身身心健康不受损害,切忌“做哑巴”,任凭强制“过度加班”。

其三,用人单位要“守法”。相关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用人单位知晓“过度加班”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自觉做到尊法、守法,不恶意强制职工“过度加班”。

当然,如果已经发生“过度加班”现象,劳动监察部门除了进行必要的查处铅盯和督促整改之外,还需切实督促用人单位按时给劳动者发放“加班费”,切莫让劳动者辛辛苦苦“过度加班”,结果又拿不到该拿的“加班费”。如此,就是劳动监察部门的“失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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