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多长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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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主席令 [2006] 第 58号) 第 33条;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商业银行法》 (主席令 [2003] 第 13号) 第 56条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内容:对包括各种商业股份银行在内的所有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报告使用者:社会公众
委托人:商业银行全体股东或董事会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商业银行业务流程及其控制;熟悉与金融管理以及商业银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
拓展资料:一般来说,一人有限公司、独资公司、财税公司都要做审计报告的。
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自然人独资企业或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外资企业
3、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4、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
5、长期欠债或做亏损的企业
6、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7、注册资本实行分期付款未完全缴齐的公司;
8、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会计报表审计内容
(1)资产负债表审计。审计人员应注重检查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法的正确性、报表项目完整性以及报表所反映项目和内容的—贯性。
(2)损益表审计。主要检查损益表内各项目填列是否完整,有无错填、漏填等情况,并核对各项目数字之间的勾稽关系。
(3)现金流量表审计。检查现金流量表是否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具体准则的规定编制,检查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是否恰当等。
(4)合并报表审计。主要检查:合并报表编制基础;合并报表合并范围;企业集团内部经济往来情况等。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主席令 [2006] 第 58号) 第 33条;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商业银行法》 (主席令 [2003] 第 13号) 第 56条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内容:对包括各种商业股份银行在内的所有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报告使用者:社会公众
委托人:商业银行全体股东或董事会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商业银行业务流程及其控制;熟悉与金融管理以及商业银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
拓展资料:一般来说,一人有限公司、独资公司、财税公司都要做审计报告的。
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自然人独资企业或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外资企业
3、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4、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
5、长期欠债或做亏损的企业
6、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7、注册资本实行分期付款未完全缴齐的公司;
8、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会计报表审计内容
(1)资产负债表审计。审计人员应注重检查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法的正确性、报表项目完整性以及报表所反映项目和内容的—贯性。
(2)损益表审计。主要检查损益表内各项目填列是否完整,有无错填、漏填等情况,并核对各项目数字之间的勾稽关系。
(3)现金流量表审计。检查现金流量表是否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具体准则的规定编制,检查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是否恰当等。
(4)合并报表审计。主要检查:合并报表编制基础;合并报表合并范围;企业集团内部经济往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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