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患者能考公务员吗
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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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我们根据公务员录取,对于体制的一个检查要求可以得知,通常情况下,白癜风患者是不可以考公务员的,因为上面明确表示有严重影响容貌的皮肤疾病,比如像白癜风都是不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
2、 我相信这一个规定,对于许多的白癜风患者来说,他们觉得肯定是非常不公平和对自己不幸的一种决定,但是这其实也没什么,我们要以更加宽容的心态来看待既然公务员不可以考,我们可以从事其他的行业
3、同时在这里我要呼吁我们社会大众应该给白癜风患者更多的爱和包容,他们患了这个疾病本身就是不幸的如果我们社会各界再不给他们一点,爱的温暖,那他们会更加的孤立无援,身心会更加饱受打击,
2、 我相信这一个规定,对于许多的白癜风患者来说,他们觉得肯定是非常不公平和对自己不幸的一种决定,但是这其实也没什么,我们要以更加宽容的心态来看待既然公务员不可以考,我们可以从事其他的行业
3、同时在这里我要呼吁我们社会大众应该给白癜风患者更多的爱和包容,他们患了这个疾病本身就是不幸的如果我们社会各界再不给他们一点,爱的温暖,那他们会更加的孤立无援,身心会更加饱受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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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癜风一般来说是可以报考普通岗位的,具体您可参考官方信息咨询医生
公务员体检要求具体可以看看官方出具的信息
如果是正常的岗位需要满足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如果是特殊的岗位需要满足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则不能报考,其中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公务员体检的可参考以上链接的体检标准,涉及一些专业名词,将这个要求给医生即可,建议让医生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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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
你好!白癜风本身是一种色素代谢障碍性皮肤病。发病的原因可能和遗传自身免疫,以及神经化学等因素有关,在中医上来说,这种情况可能是属于气虚血少风邪外侵,闭阻皮肤血络所致。
指导意见:
这种情况,建议你去正规医院的皮肤科,与自身的情况如何分析确定合理性的诊疗方案。治疗上一定要按医生的疗程进行用药,因为一般情况下用药6到12周才能判断药物的疗效。
你好!白癜风本身是一种色素代谢障碍性皮肤病。发病的原因可能和遗传自身免疫,以及神经化学等因素有关,在中医上来说,这种情况可能是属于气虚血少风邪外侵,闭阻皮肤血络所致。
指导意见:
这种情况,建议你去正规医院的皮肤科,与自身的情况如何分析确定合理性的诊疗方案。治疗上一定要按医生的疗程进行用药,因为一般情况下用药6到12周才能判断药物的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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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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