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有哪些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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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同时具有投资风险放大等特有风险。
2、投资者需要持续关注信用账户情况,如果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并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补充足额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50%以上;如果投资者在融资到期日未能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者融券到期日未能偿还证券及相关费用;如果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发行可转债派发权证等情况的及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的,投资者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券;账户出现上述情况时,投资者都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可能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或者提高相关监管指标,由此,可能存在形成损失的风险。
4、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5、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有面临被证券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6、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7、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投资者须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9、投资者须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0、如存在因证券交易被有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罚、起诉等情形,投资者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1、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业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依据审查结果,投资者有被调整信用级别、授信额度、限制交易品种或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2、投资者须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和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3、投资者须确保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一致,否则,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4、投资者提供的担保物须来源合法,且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资产权属及其权益争议等情形。否则,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5、由于双方评判依据不一样,可能存在证券公司授予投资者的授信额度与投资者预期不一致的风险。
16、本公司有权根据您的资信状况、提交的全部资产、金融资产证明等因素调整授予您的信用上限。信用上限的下调有可能影响您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17、投资者在融券交易时,卖出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如有操纵市场行为,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带来损失的风险。
18、如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9、如果投资者实际融资总规模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证券公司规定的融资规模上限的,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20、如果投资者实际融券规模、单个证券品种融券规模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证券公司规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投资者有不得再开展新的融券交易或该单个证券品种的融券交易的风险。
2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担保资产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投资者将面临被继续追索债务的风险。追索过程中,证券公司有权禁止投资者从在证券公司开立的普通帐户中转出资产。
22、因出现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因证券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等不可抗力风险,导致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融资融券合同,免除双方相应责任。
2、投资者需要持续关注信用账户情况,如果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并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补充足额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50%以上;如果投资者在融资到期日未能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者融券到期日未能偿还证券及相关费用;如果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发行可转债派发权证等情况的及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的,投资者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券;账户出现上述情况时,投资者都将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可能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或者提高相关监管指标,由此,可能存在形成损失的风险。
4、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5、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有面临被证券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6、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7、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投资者须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9、投资者须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0、如存在因证券交易被有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罚、起诉等情形,投资者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1、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业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依据审查结果,投资者有被调整信用级别、授信额度、限制交易品种或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2、投资者须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和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3、投资者须确保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一致,否则,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4、投资者提供的担保物须来源合法,且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资产权属及其权益争议等情形。否则,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5、由于双方评判依据不一样,可能存在证券公司授予投资者的授信额度与投资者预期不一致的风险。
16、本公司有权根据您的资信状况、提交的全部资产、金融资产证明等因素调整授予您的信用上限。信用上限的下调有可能影响您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17、投资者在融券交易时,卖出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如有操纵市场行为,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带来损失的风险。
18、如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19、如果投资者实际融资总规模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证券公司规定的融资规模上限的,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20、如果投资者实际融券规模、单个证券品种融券规模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证券公司规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投资者有不得再开展新的融券交易或该单个证券品种的融券交易的风险。
2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担保资产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投资者将面临被继续追索债务的风险。追索过程中,证券公司有权禁止投资者从在证券公司开立的普通帐户中转出资产。
22、因出现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因证券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等不可抗力风险,导致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融资融券合同,免除双方相应责任。
2018-07-14 · 同花顺让投资变得更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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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主要有以下特有的风险:
1.投资亏损放大风险
2.强制平仓风险
3.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4.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5.未及时获取通知的风险
6.调低或取消授信额度的风险
1.投资亏损放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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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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