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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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2、危害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4、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一、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如下:
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须是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同时原则;四不放过原则;三个同步原则;五同时原则。
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是:
①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有对安全生产生产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主要是: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保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法》特别强调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并在第五十二条中做了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2、危害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4、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一、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如下:
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须是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同时原则;四不放过原则;三个同步原则;五同时原则。
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是:
①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有对安全生产生产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主要是: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保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法》特别强调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并在第五十二条中做了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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