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我买了交强险后,最好还要买第三者责任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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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孝抗词
2020-02-25 · TA获得超过3.7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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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同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第三者责任险是通常说的商业三责险。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最大的区别在于赔偿范围有所不同,以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例,只要是被保险人准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在保险公司核定的范围以内给予赔偿。如果在事故中造成了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0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财务损失最高赔偿10万元。也就是说,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总额就是10万元。
都同书淡黛
2020-01-29 · TA获得超过3.6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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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影响保险费的因素包括: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限额、保险赔偿标准、保险责任承担方式、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提取比例、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的因素。在交强险的保费中,不含有预期利润因素。
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关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06年7月1日前未投保任何保险的机动车,应当在10月1日前投保交强险。7月1日前已投保商业三者险、且保险起期在7月1日之前的,应当在保险期满后投保交强险,此期间不需要再投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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