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不允许百姓私藏兵器,私藏兵器会带来哪些后果?
不管哪朝哪代,皇帝都是至高无上的统治,然而哪个皇帝都有一个共同的心病,那就是怕被人取而代之。这就是帝王最需要考虑的事情,他的权力不能让给别人,必须用尽一切方法来保护。为此,皇帝最害怕的事情,就是谋反、造反等一切以推翻皇权为宗旨的活动。
最好的办法,当然是防范于未然,只要谁有谋反的苗头,就先下手为强。然而,如何判定谋反呢?谋反最重要还是依靠暴力手段,简单来说就是要有人,特别是要有军队。所以,对于武器的管控,成为历朝历代的重点工作。
不过,武器也有很多种,有些生产生活之中还必须要用到,很难界定,但在几乎所有的封建朝代,只有铠甲这种防卫性的装备是最不能容忍的。在很多朝代,即使拥有数量众多的刀剑,朝廷也无动于衷,但只要出现了铠甲,一般都会以谋逆论处。
比如说周亚夫,他的父亲周勃平定诸吕,他自己平定了吴楚七国之乱,对于汉朝有再造之恩。周亚夫老得都掉牙的时候,无论如何耍脾气皇帝都拿他没办法。但当他偷偷弄了五百甲盾准备为自己死后陪葬时,就被以谋反论罪,偌大功臣沦落到绝食自尽的下场。
在民风彪悍的唐朝,私人拥有刀剑是为了正当防卫,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唐律同时规定:私藏铠甲达三领,绞;私藏弩机达五张者,绞;枪槊陌刀达十,绞。要知道后面的枪槊陌刀杀伤力巨大,但制作成本奇高无比,有人计算过养一个全副武装的陌刀手相当于十个刺史的年奉。所以要养那么多陌刀手还真不容易,而盔甲达到三件就可以定为谋反了。
在调露二年,武则天调查到太子李贤谋反,罪证就是在马房中找到了几百副铠甲。尽管高宗平时对李贤百般纵容,此事发生后也想宽恕,但因为私藏铠甲之罪,李贤最后还是被废为庶人。
明朝恐怕是对于武器管理最为宽松的时代,在《大明律》中《私卖军器》和《私藏应禁军器》规定,现役的军器是不准私藏的,弓、箭、刀、枪、弩、鱼叉、禾叉等“皆民间之所宜有”,不在禁限范围之内。然而人、马的铠甲、盾牌却与火筒、火炮属于一个档次的,都是属于违禁品。
到了清朝,火器开始逐步成为战场上主流的武器,对于铠甲的管控却依然很严格。在顺治三年时,以皇帝名义下达的圣旨中甚至允许民间拥有鸟枪,却仍然不准私藏铠甲
那么,看似危险性更大的进攻性武器都允许百姓和大臣私有,为什么铠甲却不可以呢?
这是因为在古代,杀伤性的武器虽然厉害,但如果没有穿着铠甲,战损率是很高的。只有穿上甲胄之后,士兵的战斗力才呈现几何增长的趋势。没有穿盔甲的士兵,一般情况来说就是散兵游勇,即使没有被击中要害,也很容易丧失战斗力。
出于这种考虑,统治者在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当然选择管控铠甲。不过要除开宋代,宋代对武器的控制是一个空前绝后的时代,在宋徽宗时,差点连开山刀和柴刀都禁止了。以这种观念约束百姓,宋人重文轻武的风气才会愈演愈烈,也就时时被北方游牧民族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