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涉及税种及涉税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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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在日常经营中经常会遇到企业之间无息或者有息拆借资金的情况,如果税收政策把握不到位或者税务处理不规范,容易产生涉税风险,尤其在资金密集型企业、行业或者关联企业之间涉及大额资金流动时。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下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涉及的税种及涉税相关问题。
一、增值税
1、非金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无息拆借2023年12月31日之前免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非金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有息拆借,视同提供贷款缴纳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企业集团内部有息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拆出企业所收利息需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拆借资金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拆借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之间无息借贷行为不符合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求,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对借贷利息进行调整。
2、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的交易,原则上可不作特别纳税调整,但仍需关注利息支出扣除比例、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财税〔2008〕121 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企业应在借贷活动中关注这两个比例,避免涉税风险。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印花税
1、集团内部具有金融机构身份的专门财务公司需特别关注印花税的涉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故企业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但需要关注集团内部具有金融机构身份的专门财务公司需特别关注印花税涉税问题。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间无息借款,是否免征印花税仍需特别关注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一、增值税
1、非金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无息拆借2023年12月31日之前免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非金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有息拆借,视同提供贷款缴纳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企业集团内部有息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拆出企业所收利息需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拆借资金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拆借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之间无息借贷行为不符合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求,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对借贷利息进行调整。
2、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的交易,原则上可不作特别纳税调整,但仍需关注利息支出扣除比例、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财税〔2008〕121 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企业应在借贷活动中关注这两个比例,避免涉税风险。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印花税
1、集团内部具有金融机构身份的专门财务公司需特别关注印花税的涉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故企业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但需要关注集团内部具有金融机构身份的专门财务公司需特别关注印花税涉税问题。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间无息借款,是否免征印花税仍需特别关注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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