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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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骅
2021-11-03 ·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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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像、纪实摄影作品如果是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的,原则上不能发表、展览。如果发表了,则可认定为侵权,以前的《民法通则》中对肖像权侵权的定义中含有“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要件,但最新的《民法典》去除了这一点,也就是说,不管是否商用,如果未征得肖像权本人同意的都属于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所以我们在使用他人图像作品时,一定要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可别一不小心就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五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合理实施行为,如果属于这五种合理实施行为,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这五种合理实施行为分别是: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三个原则: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比如引用他人肖像造成他人经济,名誉受损或者精神受到折磨等情况的出现,二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三是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中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我们都不希望自己的形象在网络上疯传,还被广大网友制作成各种表情包,推己及人,别人当然也不想自己的肖像权遭到侵犯,俗话说得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将心比心,谁又想成为网民们品头论足的对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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