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自己的银行卡会被判刑吗,我之前卖过自己的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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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
如果你出售的银行卡或手机卡,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你将被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植某某应一名叫“欧某坤”的男子要求,用自己身份信息分别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并开通了网银U盾,后将三张银行卡及网银U盾、手机卡一起出售给欧某坤,获利4500元。
根据公安部电诈平台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被告人植某某出售给欧某坤的三张银行卡均用于电信诈骗案件的支付结算,经统计,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57余万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植某某主动到怀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20年10月14日,怀集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怀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植某某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植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是自首,且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
根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怀集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植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果你出售的银行卡或手机卡,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你将被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植某某应一名叫“欧某坤”的男子要求,用自己身份信息分别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并开通了网银U盾,后将三张银行卡及网银U盾、手机卡一起出售给欧某坤,获利4500元。
根据公安部电诈平台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被告人植某某出售给欧某坤的三张银行卡均用于电信诈骗案件的支付结算,经统计,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57余万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植某某主动到怀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20年10月14日,怀集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怀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植某某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植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是自首,且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
根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怀集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植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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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的银行卡、身份证等可能被用于洗钱、逃税、诈骗、送礼和开店刷信用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买卖银行卡行为过程中可能会伴随着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买卖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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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对方拿你的银行卡去洗钱或者做违法犯罪的事情的话,那你会被判刑的。有个罪叫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趁着现在还没发生什么去银行把这银行卡注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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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卖给别人使用,后果非常严重,如果对方使用你的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一定会牵扯到你,所以建议赶紧将出卖的银行卡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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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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