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法律分析:执法范围: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宣城市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标准规范。
2、负责贯彻执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数字化城管”建设运行等工作。
4、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承担城市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管理以及城市户外广告和各类宣传品设置、悬挂张贴的管理;承担市城管职责范围内的住建领域和规划处罚权工作。
5、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建设和运行;承担环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承担市本级城市渣土管理工作。
6、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住建、规划、环保、公安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7、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指导乡镇综合执法。
8、负责指导、监督行业管理领域的安全生产。
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