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社保2021年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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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 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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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社厅、医保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节选)

  其中,201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市(州)、县(市),使用2018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5339元。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6号)规定,现子以发布。

  二、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三、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以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采取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对比就高的办法进行核定。

  四、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执行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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