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个人有哪些义务

 我来答
关秀娟
2022-04-15 · 刑事辩护,经济纠纷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6366
采纳率:100%
帮助的人:106万
展开全部

法律分析:一、配合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

二、及时报告的义局带掘务

三、参与疫情防控的义务

四、治愈或排除嫌疑前禁止从事易使疫情扩散桐核的工作的义务

五、配合停工、停业、停课的义务

六、配合封闭被污染的场所,封存或销毁被污染物品的义务

七、配合人员调用、物资设备设施征用的义务

八、配合调查取样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行念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9048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深圳蓝天飞翔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呼和浩特草原之歌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长春极地风情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还有疑问? 马上咨询35495位在线律师,3分钟快速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