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的新规定主要包括:将部分原来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偶然所得”的项目征税,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同时相应地废止了某些先前的文件或文件条款。关于个税的新规定也涉及因为疫情原因,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等。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之一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之二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之三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