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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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八)高层建筑;
(九)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法律依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八)高层建筑;
(九)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设置警示标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看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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