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结婚的流程
法律分析:关于军官的结婚问题,总政治部规定,军官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军官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组织报告,由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营以下军官申请结婚,由团政治机关审批,团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经批准结婚的军官,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