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制度如何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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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一次提出劳动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适用,最新的修正案详细规定了三性的具体标准;劳动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开办条件等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等等。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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