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能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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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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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1、只有商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和型号;
2、直接标明货物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
3、缺乏鲜明特征的。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此外,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立体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其形状只能由商品本身的性质、取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所产生不得注册。
1、只有商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和型号;
2、直接标明货物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
3、缺乏鲜明特征的。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此外,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立体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其形状只能由商品本身的性质、取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所产生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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