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选调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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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山西省太原市选调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在考核内容上,实行试用期满考核、在村(社区)任职期满专项考核、服务期满考核、培训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六考结合”,构建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考核评价体系,考准考实选调生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同时,太原市相关部门坚持考核结果与选拔使用、激励约束相结合,大胆使用政治过硬、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选调生,每年按5%的比例选树一批敢担当善作为的选调生,对在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的,按规定嘉奖、记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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