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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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性税收规定:按12%比例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公益性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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