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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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照区政府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应告知本科室负责人,因公外出或因私(事、婚、丧、产)、因病不能到岗工作的,均需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实行先批后休。 事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及时报局办公室备案,未通知局办公室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后,应立即回岗位工作,并向批假领导报告,到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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