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送药品的车辆交警有权扣车吗
法律分析: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下列情形,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队有权扣车:
(1)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5)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的;
(6)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7)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头盔的;
(8)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9)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10)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行驶合法凭证的;
(11)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1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13)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