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是什么意思
谢谢!!!!!! 展开
如果主债务约定履行期限了,约定的期限届满即为履行期限届满。
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6个月即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如果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主张债权之日或告知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比如甲借乙5000元钱,约定2012年12月21日之前还清。则2012年12月21日就是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主债务)
如还有保证人,则保证人有义务在从该日期起6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从债务)
而在该日期还没到之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过了6各月的保证期间后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资料: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的很明确,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法定的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超过这六个月,债权人还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020-09-10 广告
1、通俗的说法就是:欠条既然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偿还,但要给借款人必要准备时间,保证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偿还时开始计算6个月。在这个期限内可以起诉欠款人,过期则不受保护。
2、这个概念出自《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比如甲借乙5000元钱,约定2012年12月21日之前还清。则2012年12月21日就是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主债务)
5、如还有保证人,则保证人有义务在从该日期起6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从债务)
6、而在该日期还没到之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过了6各月的保证期间后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资料:
1、2013年1月,戴某和应某一起找到马某,希望马某借款20万元救急。马某自己经营一家小厂,手头上有现金存着,便爽快地答应了,并将20万元现金直接交给戴某。
2、借条上写明,戴某向马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截止到2014年2月还款。应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然而借款到期后,戴某由于经营企业失败已不知去向,企业也被法院查封。马某想起当时应某是作为担保人签字的,于是转而向应某追讨借款。今年9月,马某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应某承担担保责任,归还借款20万元,赔偿损失1.5万元。
3、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本案中,马某和应某之间的担保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马某有权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应某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截止到2014年8月。但马某是9月才起诉的,且未能提供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应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因此应某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5、因此,法院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这里的主债务就是你的朋友甲欠乙5000块钱这个债务(相对于你的保证合同而言,保证合同是从合同,那个借款合同就是主合同),也即2010年1月1日是主债务届满之日,六个月内就是应该在7月1号前找你承担保证责任。
不知道看懂没
如果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主张债权之日或告知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比如甲借乙5000元钱,约定2012年12月21日之前还清。则2012年12月21日就是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主债务)
如还有保证人,则保证人有义务在从该日期起6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从债务)
而在该日期还没到之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过了6各月的保证期间后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资料: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