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在哪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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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拘留,具体是如何执行的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人出示。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
1、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2、可能互相串通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
1、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
2、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等。
刑事拘留一般要送往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送往拘留所执行。
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监外执行,具体的情况有: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罪犯已经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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