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7至18世纪主要的哲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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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思想概述
Ⅰ.概述:17、18 世纪欧洲出现很多哲学上的创新。尤其是理性主义学派和经验主义学派的主张和辩护。
Ⅱ.各自的看法主要是知识论的,但带有本体论的意涵。
Ⅲ.大陆理性主义者们,勒内·笛卡尔、巴鲁赫·斯宾诺莎和戈特弗里德·莱布尼茨及其追随者们主张知识的基础是理性:
ⅰ.心灵在数学和逻辑学的天赋观念上进行的活动。
ⅱ.因此,最主要的知识是先天的。
ⅲ.一个神圣的存在,每一人类心灵都内在地具有关于这个存在的观念,这个存在在理性主义哲学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勒内·笛卡尔
Ⅰ.寻找绝对确定知识的基础。
Ⅱ.方法:彻底怀疑(深挖)。
ⅰ.对感觉的怀疑主义;睡梦问题;“邪恶精灵”问题。
ⅱ.确定性的发现:“我思,故我在。”
ⅲ.解决(对知识基础的发现):意识、自我、灵魂的确定性。
Ⅳ.知识之屋的建设(逐步建立):
ⅰ.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
ⅱ.恢复数学。
ⅲ.物质世界存在的证明。
Ⅴ.只有数学科学,而不是感觉,能解释物质世界的性质。
Ⅵ.为新科学(如伽利略的科学)辩护。
Ⅶ.但科学无法解释意识和自我的性质。
Ⅷ.为新科学辩护,使之免受宗教上的干扰。
Ⅸ.为意识(灵魂)辩护,避免科学上的还原主义。
Ⅹ.笛卡尔的遗产:一种无法成立的极端二元论。
巴鲁赫·斯宾诺莎
Ⅰ.在笛卡尔那里发现了一个逻辑错误,一旦纠正这个错误,就能解决二元论问题,代之以某种形式的泛神论。
Ⅱ.笛卡尔的错误:将实体界定为“绝对独立的”,并主张存在两个实体。
Ⅲ.斯宾诺莎的纠正:只有一个实体即上帝(等于自然,等于泛神论)。
Ⅳ.斯宾诺莎的解决几乎没有为他赢得朋友,但给他带来了很多古人曾经寻求的那种宁静的极乐。
戈特弗里德·莱布尼茨
Ⅰ.和斯宾诺莎一样,莱布尼茨批评笛卡尔的二元论,他运用三个逻辑原理来进行。
Ⅱ.同一律(A=A)
ⅰ.每个命题,不论分析的还是综合的,最终(即从上帝的角度看)都是“A=A”的一种形式。
ⅱ.因此,每个真命题都是先天的,必然为真。
ⅲ.因此,每个事实都是必然地与其他每个事实相联系的,并且每一件发生的事情都是必然地如此发生的。
ⅳ.继而,实在必定是由作为绝对实体的单子所组成的,单子的内部包含其过去与未来的所有状态。
Ⅲ.充足理由律:每一个存在的事物,都有这一事物何以存在以及为何如此存在的理由。
ⅰ.如果我们问“为什么有一个宇宙”,唯一可能的理由将会是:一个全知全能的存在者创造了这个宇宙。
ⅱ.因此上帝存在。
1.预定和谐原理:
2.如果有这样一个上帝,那么他必定是全善的。
3.这样一个神圣的造物者必定创造了最好的可能宇宙。
4.因此,我们的世界是“所有可能世界中最好的”。
5.这似乎留给我们一种无视自由意志的决定论。
这一时期的不列颠诸岛的哲学由笛卡尔的同时代人托马斯·霍布斯所代表,在他之后的代表是经验主义者们:约翰·洛克、乔治·贝克莱以及大卫·休谟。
托马斯·霍布斯
Ⅰ.霍布斯的哲学既不是理性主义,也不是经验主义,但比起前者来说更接近于后者。
Ⅱ.用一元论代替笛卡尔的二元论:既是一种深受理想主义者厌恶的彻底的唯物主义,又是一种甚至比莱布尼茨的更为严格的“温和决定论”。
Ⅲ.道德理论:心理自我主义(利己主义)是所有个别行为的动机。
Ⅳ.政治理论:还是假定心理自我主义是唯一的政治动机。
ⅰ.将“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相比较。
ⅱ.在自然状态中,生活是“孤独的、贫苦的、艰险的、野兽般的、短暂的”。
ⅲ.任何形式的公民社会都要比“自然状态”好。
ⅳ.一个人通过“社会契约”来摆脱“自然状态”。
ⅴ.每个公民都同意放弃其自我保护的“自然权利”(使用暴力的权利),如果所有其他人也同意。
ⅵ.每个公民都同意将其使用暴力的权利让渡给“主权者”(君主或议会)。
ⅶ.主权者建立警力/军队来执行社会契约。
ⅷ.主权者很有可能滥用其权力,但即便存在这种权力滥用,契约约束下的社会依然要比“自然状态”好。
英国经验主义者们:他们“利用奥卡姆剃刀”,拒绝理性主义的天赋观念及其笼统的形而上学思辨,将经验(对感觉材料的接收)设定为知识的基础。
约翰·洛克
Ⅰ.知识论(表象实在论):用第一性的质(例如大小、形状、位置)和第二性的质(由第一性的质的影响而在心灵里产生的感觉,例如黄色、硬的、甜的)来解释知识。
Ⅱ.本体论:第二性的质只存在于心灵之中,而第一性的质则是物质实体的实在的特征。(在洛克哲学中“实体”最后成了一个神秘的概念。)
Ⅲ.政治理论:和霍布斯一样,建立在“自然状态”基础上的一种政治哲学。
ⅰ.和霍布斯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不同,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个道德状态,其中有上帝赋予的对于“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
ⅱ.美国的《独立宣言》和《宪法》以洛克哲学为模型,但将“生命、自由和财产”改作“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
乔治·贝克莱
Ⅰ.用奥卡姆剃刀消除了洛克的物质实体观念。
Ⅱ.用感觉材料和语言结构解释全部的人类知识,用感觉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代替“物质实体”(奥卡姆剃刀)。
Ⅲ.所谓物质对象就是“观念的集合”。
Ⅳ.只有上帝超出感觉材料:其存在不是被知觉。
大卫·休谟
Ⅰ.在其经验主义原理(关于心灵的白板理论、唯名论、应用奥卡姆剃刀,以及将感觉材料作为所有知识的基础)之外,休谟加上了莱布尼茨在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之间作出的区分。
Ⅱ.和莱布尼茨不同(莱布尼茨认为先天分析命题提供了最主要的真理),休谟认为分析命题是真的但又是重言式的。
Ⅲ.仅当它们能直接或间接地从感觉材料导源而出,综合命题才是有意义的。
所有其他命题都是无意义的。
Ⅳ.诸如上帝、灵魂和不朽之类的概念是无意义的,而自我、因果性(“必然联系”)、时间、空间之类的概念也是无意义的。
Ⅴ.不仅宗教信仰失去了基础,而且我们对于科学和常识的信念也失去了基础。
Ⅵ.休谟的彻底经验主义几乎没有留给我们任何可以称为确定知识的东西。
伊曼努尔·康德
Ⅰ.对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一种德国式综合?
Ⅱ.知识论:
ⅰ.康德通过阅读休谟而“从他的独断论迷梦中惊醒”,他试图保留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各自最好的东西。
ⅱ.关键:证明“先天综合真理”(即并不来自感觉材料的关于实在的真理)。
ⅲ.先天综合真理是人类心灵的普遍的结构性组成部分。
ⅳ.时间和空间是所有知觉的先天综合基础(所有知觉都以时间和空间为基础)。
ⅴ.因果性是知性的先天综合基础(所有对于事件和行动的理解依据的都是因果性)。
Ⅲ.由此康德恢复了常识和科学的基础。
Ⅳ.但他承认上帝、灵魂和不朽之类的概念没有先天综合基础。
Ⅴ.然而,以灵魂健康和道德健康之名,个体有权利设定这些概念作为信念的对象。
Ⅵ.本体论:
ⅰ.康德的解决之道为我们留下了两个世界:
1.现象世界:人类心灵认识的世界;
2.本体世界:人类心灵无法洞悉的世界。
Ⅶ.如果存在上帝、自由、不朽灵魂,以及永恒正义,这些必定存在于本体世界,不可能在今生被认识,而只能被设定为可能的,只能作为信念的对象,而不能成为认识的对象。
Ⅷ.伦理学:
ⅰ.只有把人类自由假定为就像它确实是一个先天综合真理,康德才能发展出一个复杂的建立在——“绝对命令”基础上的伦理学体系。
ⅱ.康德从人类尊严这个概念的逻辑意涵出发,推导出每一个真正的人类行为应该由可普遍化原理所驱动,即“绝对命令”:“这样行动,以便你能够意愿你的行为准则成为一个普遍法则。”
ⅲ.一个行为是可普遍化的,如果在一个想象的世界中所有人类都采取这样一种行为,而并不导致逻辑上的矛盾,也不导致物质上的矛盾。
ⅳ.这个思想实验从哲学上为我们对诸如撒谎、偷窃和故意杀人之类的传统恶行的谴责提供了论证。
ⅴ.然而康德理论加于我们的那种绝对主义看起来像是道德极端主义,比如当他告诉我们即便为了拯救一个人的性命也不能撒谎的时候。
Ⅰ.概述:17、18 世纪欧洲出现很多哲学上的创新。尤其是理性主义学派和经验主义学派的主张和辩护。
Ⅱ.各自的看法主要是知识论的,但带有本体论的意涵。
Ⅲ.大陆理性主义者们,勒内·笛卡尔、巴鲁赫·斯宾诺莎和戈特弗里德·莱布尼茨及其追随者们主张知识的基础是理性:
ⅰ.心灵在数学和逻辑学的天赋观念上进行的活动。
ⅱ.因此,最主要的知识是先天的。
ⅲ.一个神圣的存在,每一人类心灵都内在地具有关于这个存在的观念,这个存在在理性主义哲学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勒内·笛卡尔
Ⅰ.寻找绝对确定知识的基础。
Ⅱ.方法:彻底怀疑(深挖)。
ⅰ.对感觉的怀疑主义;睡梦问题;“邪恶精灵”问题。
ⅱ.确定性的发现:“我思,故我在。”
ⅲ.解决(对知识基础的发现):意识、自我、灵魂的确定性。
Ⅳ.知识之屋的建设(逐步建立):
ⅰ.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
ⅱ.恢复数学。
ⅲ.物质世界存在的证明。
Ⅴ.只有数学科学,而不是感觉,能解释物质世界的性质。
Ⅵ.为新科学(如伽利略的科学)辩护。
Ⅶ.但科学无法解释意识和自我的性质。
Ⅷ.为新科学辩护,使之免受宗教上的干扰。
Ⅸ.为意识(灵魂)辩护,避免科学上的还原主义。
Ⅹ.笛卡尔的遗产:一种无法成立的极端二元论。
巴鲁赫·斯宾诺莎
Ⅰ.在笛卡尔那里发现了一个逻辑错误,一旦纠正这个错误,就能解决二元论问题,代之以某种形式的泛神论。
Ⅱ.笛卡尔的错误:将实体界定为“绝对独立的”,并主张存在两个实体。
Ⅲ.斯宾诺莎的纠正:只有一个实体即上帝(等于自然,等于泛神论)。
Ⅳ.斯宾诺莎的解决几乎没有为他赢得朋友,但给他带来了很多古人曾经寻求的那种宁静的极乐。
戈特弗里德·莱布尼茨
Ⅰ.和斯宾诺莎一样,莱布尼茨批评笛卡尔的二元论,他运用三个逻辑原理来进行。
Ⅱ.同一律(A=A)
ⅰ.每个命题,不论分析的还是综合的,最终(即从上帝的角度看)都是“A=A”的一种形式。
ⅱ.因此,每个真命题都是先天的,必然为真。
ⅲ.因此,每个事实都是必然地与其他每个事实相联系的,并且每一件发生的事情都是必然地如此发生的。
ⅳ.继而,实在必定是由作为绝对实体的单子所组成的,单子的内部包含其过去与未来的所有状态。
Ⅲ.充足理由律:每一个存在的事物,都有这一事物何以存在以及为何如此存在的理由。
ⅰ.如果我们问“为什么有一个宇宙”,唯一可能的理由将会是:一个全知全能的存在者创造了这个宇宙。
ⅱ.因此上帝存在。
1.预定和谐原理:
2.如果有这样一个上帝,那么他必定是全善的。
3.这样一个神圣的造物者必定创造了最好的可能宇宙。
4.因此,我们的世界是“所有可能世界中最好的”。
5.这似乎留给我们一种无视自由意志的决定论。
这一时期的不列颠诸岛的哲学由笛卡尔的同时代人托马斯·霍布斯所代表,在他之后的代表是经验主义者们:约翰·洛克、乔治·贝克莱以及大卫·休谟。
托马斯·霍布斯
Ⅰ.霍布斯的哲学既不是理性主义,也不是经验主义,但比起前者来说更接近于后者。
Ⅱ.用一元论代替笛卡尔的二元论:既是一种深受理想主义者厌恶的彻底的唯物主义,又是一种甚至比莱布尼茨的更为严格的“温和决定论”。
Ⅲ.道德理论:心理自我主义(利己主义)是所有个别行为的动机。
Ⅳ.政治理论:还是假定心理自我主义是唯一的政治动机。
ⅰ.将“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相比较。
ⅱ.在自然状态中,生活是“孤独的、贫苦的、艰险的、野兽般的、短暂的”。
ⅲ.任何形式的公民社会都要比“自然状态”好。
ⅳ.一个人通过“社会契约”来摆脱“自然状态”。
ⅴ.每个公民都同意放弃其自我保护的“自然权利”(使用暴力的权利),如果所有其他人也同意。
ⅵ.每个公民都同意将其使用暴力的权利让渡给“主权者”(君主或议会)。
ⅶ.主权者建立警力/军队来执行社会契约。
ⅷ.主权者很有可能滥用其权力,但即便存在这种权力滥用,契约约束下的社会依然要比“自然状态”好。
英国经验主义者们:他们“利用奥卡姆剃刀”,拒绝理性主义的天赋观念及其笼统的形而上学思辨,将经验(对感觉材料的接收)设定为知识的基础。
约翰·洛克
Ⅰ.知识论(表象实在论):用第一性的质(例如大小、形状、位置)和第二性的质(由第一性的质的影响而在心灵里产生的感觉,例如黄色、硬的、甜的)来解释知识。
Ⅱ.本体论:第二性的质只存在于心灵之中,而第一性的质则是物质实体的实在的特征。(在洛克哲学中“实体”最后成了一个神秘的概念。)
Ⅲ.政治理论:和霍布斯一样,建立在“自然状态”基础上的一种政治哲学。
ⅰ.和霍布斯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不同,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个道德状态,其中有上帝赋予的对于“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
ⅱ.美国的《独立宣言》和《宪法》以洛克哲学为模型,但将“生命、自由和财产”改作“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
乔治·贝克莱
Ⅰ.用奥卡姆剃刀消除了洛克的物质实体观念。
Ⅱ.用感觉材料和语言结构解释全部的人类知识,用感觉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代替“物质实体”(奥卡姆剃刀)。
Ⅲ.所谓物质对象就是“观念的集合”。
Ⅳ.只有上帝超出感觉材料:其存在不是被知觉。
大卫·休谟
Ⅰ.在其经验主义原理(关于心灵的白板理论、唯名论、应用奥卡姆剃刀,以及将感觉材料作为所有知识的基础)之外,休谟加上了莱布尼茨在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之间作出的区分。
Ⅱ.和莱布尼茨不同(莱布尼茨认为先天分析命题提供了最主要的真理),休谟认为分析命题是真的但又是重言式的。
Ⅲ.仅当它们能直接或间接地从感觉材料导源而出,综合命题才是有意义的。
所有其他命题都是无意义的。
Ⅳ.诸如上帝、灵魂和不朽之类的概念是无意义的,而自我、因果性(“必然联系”)、时间、空间之类的概念也是无意义的。
Ⅴ.不仅宗教信仰失去了基础,而且我们对于科学和常识的信念也失去了基础。
Ⅵ.休谟的彻底经验主义几乎没有留给我们任何可以称为确定知识的东西。
伊曼努尔·康德
Ⅰ.对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一种德国式综合?
Ⅱ.知识论:
ⅰ.康德通过阅读休谟而“从他的独断论迷梦中惊醒”,他试图保留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各自最好的东西。
ⅱ.关键:证明“先天综合真理”(即并不来自感觉材料的关于实在的真理)。
ⅲ.先天综合真理是人类心灵的普遍的结构性组成部分。
ⅳ.时间和空间是所有知觉的先天综合基础(所有知觉都以时间和空间为基础)。
ⅴ.因果性是知性的先天综合基础(所有对于事件和行动的理解依据的都是因果性)。
Ⅲ.由此康德恢复了常识和科学的基础。
Ⅳ.但他承认上帝、灵魂和不朽之类的概念没有先天综合基础。
Ⅴ.然而,以灵魂健康和道德健康之名,个体有权利设定这些概念作为信念的对象。
Ⅵ.本体论:
ⅰ.康德的解决之道为我们留下了两个世界:
1.现象世界:人类心灵认识的世界;
2.本体世界:人类心灵无法洞悉的世界。
Ⅶ.如果存在上帝、自由、不朽灵魂,以及永恒正义,这些必定存在于本体世界,不可能在今生被认识,而只能被设定为可能的,只能作为信念的对象,而不能成为认识的对象。
Ⅷ.伦理学:
ⅰ.只有把人类自由假定为就像它确实是一个先天综合真理,康德才能发展出一个复杂的建立在——“绝对命令”基础上的伦理学体系。
ⅱ.康德从人类尊严这个概念的逻辑意涵出发,推导出每一个真正的人类行为应该由可普遍化原理所驱动,即“绝对命令”:“这样行动,以便你能够意愿你的行为准则成为一个普遍法则。”
ⅲ.一个行为是可普遍化的,如果在一个想象的世界中所有人类都采取这样一种行为,而并不导致逻辑上的矛盾,也不导致物质上的矛盾。
ⅳ.这个思想实验从哲学上为我们对诸如撒谎、偷窃和故意杀人之类的传统恶行的谴责提供了论证。
ⅴ.然而康德理论加于我们的那种绝对主义看起来像是道德极端主义,比如当他告诉我们即便为了拯救一个人的性命也不能撒谎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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