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所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是修宪权和宪法实施监督权。修宪权是修改宪法的权力; 宪法实施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二是立法权,即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 他基本法律。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2024-10-28 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如下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9、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