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租房的问题?
房租合同如图(正在住的房子合同),签约日期是2019年7月21日。我今天刚好找了新房子,那边也签约了,按照这边的合同,我今天跟现在住的房东说这个月住完不租了,房东是不是必...
房租合同如图(正在住的房子合同),签约日期是2019年7月21日。我今天刚好找了新房子,那边也签约了,按照这边的合同,我今天跟现在住的房东说这个月住完不租了,房东是不是必须要退押金给我?房东说不能退,要到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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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们签的租赁合同是定期租赁合同还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啊,依照合同法T215,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于定期合同,可以协商解除。如果协商不成,则违约者须承担违约责任。
“如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居住,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共同处理租房相关事宜。甲方应如数退回押金和剩余租金。”这是合同中约定的吗?如果是的话,约定不是很明确(好像你们对“共同处理”的认识是解除合同的事实,而不是协商是否解除),但从条款整体上看可以理解为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一旦成就,即乙方如发生不能继续居住的特殊原因,则提前一月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解除了合同,则房子不能转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你逻辑性很勉强的语句来看,你是转租人。对于问题二,可以明确的是,转租人和出租人解除合同后,因为合同的相对性,不影响转租人和次承租人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但是转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因为转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解除而无法继续履行。
“如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居住,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共同处理租房相关事宜。甲方应如数退回押金和剩余租金。”这是合同中约定的吗?如果是的话,约定不是很明确(好像你们对“共同处理”的认识是解除合同的事实,而不是协商是否解除),但从条款整体上看可以理解为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一旦成就,即乙方如发生不能继续居住的特殊原因,则提前一月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解除了合同,则房子不能转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你逻辑性很勉强的语句来看,你是转租人。对于问题二,可以明确的是,转租人和出租人解除合同后,因为合同的相对性,不影响转租人和次承租人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但是转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因为转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解除而无法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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