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和驾乘险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1】保险性质不同: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属于商业车险;驾乘险是属于意外险。
【2】保障范围不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范围包括车辆行驶、停放、维修时所发生的意外;而驾乘险只能保障车辆行驶途中所发生的意外。
【3】额度不同:车上人员责任险分为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是按座位进行投保的,保额不可累积;驾乘险保额可累加。
车上人员责任险,即车上座位险,是即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乘客部分,指的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算是车辆商业险的主要保险,它主要功能是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内人员的伤亡的保险。
驾乘险是对车上的驾驶员以及乘客做出保障,当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要对司机以及乘客的人身安全进行赔付。驾乘险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乘车意外身故、乘车意外伤残、乘车意外医疗,但不包括伤残等级赔付。驾乘险与座位险最主要的区别在于,驾乘险是跟着人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