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及小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您好
1.关于离婚财产分割
没有约定的话,理论上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是平均分割。如果对方存在通过不法途径侵害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在离婚时对该方可以要求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2.关于子女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原则上跟母亲,两到八周岁的要综合考量双方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八周岁以上的会尊重孩子的意愿。根据以往的诉讼经验,认为法院在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考量的主要因素包括父母经济能力、学历、子女原生活环境、祖父母/外祖父母学历和抚养意愿等多方面因素。总的来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总原则。
建议您将具体情况向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咨询,以便于更好的为您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090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你俩最终达不成协议,就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问题。
1、依你所述,在武汉买的房子是婚后的事情,按照婚姻法规定,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上是哪一方的名字,都是这样。如果离婚,原则上平分。
如果房款未付清,那就按照已付款和对应的升值情况确定房产总价值(例如,首付30万+2400/平米*80的升值),他若要房子,就须补偿给你一半房产现值(按前例,为24.6万元),将来的房贷由他独自承担。
2、如果法院来判,因为孩子幼小,会判给你;男方则须每月支付抚养费,数额以他月收入的20-30%来确定。
3、你起诉前准备好起诉状,说明要求离婚、具体请求事项(如抚养权、财产分割的具体要求)、事实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