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由专名和什么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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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

第七条 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少数民族风俗文化和群众意愿,反映民族特点、时代特征和自然地理特征;

  (二)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仅用专名作地名或者在同一地名中使用两个通名或者专名;

  (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和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一地一名,名实相符,各类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并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五)地名用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易懂;

  (六)禁止使用不良文化色彩的名称。

第八条 苏木乡镇一般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名命名;街道办事处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在街道名命名。

  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水库、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等公共设施名称的专名一般应当与当地的主地名一致。

第九条 新建城镇道路使用的通名,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红线为40米以上称为街(大街);

  (二)道路红线为30至40(不含40米)米称为路(大路);

  (三)道路红线为22至30(不含30米)米称为道(大道);

  (四)其他街坊、小区的区间道路可以称为巷。

第十条 城镇使用小区、街坊、城、花园、村等通名的住宅区,占地面积应当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配套有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公共设施的聚居地;大型小区、城、花园也可以分区称谓。

  使用别墅、山庄做通名的住宅区,占地面积应当在1万平方米以上,以2-3层楼为主,配有园林景观、休闲亭台、容积率合理,居住相对独立、环境良好的住宅群。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住宅区可以称园、苑、公寓等。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名称,旗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村(嘎查)、自然村名称,同一旗县区内的街巷、住宅区、桥梁、广场、公园、大型建筑(构筑)物等同类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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