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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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有:
1、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范围内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任何个人和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最终都由民法的主体制度完成。商法的主体制度是民事主体特殊类型的特殊制度设计;
3、商法中的物权制度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商法中的债权制度作为市场交易活动的特殊规定,也必须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前提。比如票据制度中票据权利的设定、转让、担保、支付都是债权制度的具体化,保险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格式合同。从民法和商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内容以及立法编纂的发展变化不难看出,民法和商法既有密切联系又存在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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