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吸烟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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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共场合吸烟是否违法的情形,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的,其公共场所分为在室外还是在室外的,在室外吸烟是不违法的;但是在室内的,吸烟是违法的。但是其处罚以及处理措施各个地区的规定是不同的,具体请以实际为准。
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
二、有哪些地区室内吸烟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共有黑河,长春,张家口,北京,秦皇岛,阳泉,晋中,兰州,日照,西安,十堰,信阳,武汉,滁州,马鞍山,湖州,上海,黄山,金华,绍兴,舟山,衢州,张家界,衡阳,莆田,厦门,深圳,海口等28个城市进行无烟立法。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
二、有哪些地区室内吸烟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共有黑河,长春,张家口,北京,秦皇岛,阳泉,晋中,兰州,日照,西安,十堰,信阳,武汉,滁州,马鞍山,湖州,上海,黄山,金华,绍兴,舟山,衢州,张家界,衡阳,莆田,厦门,深圳,海口等28个城市进行无烟立法。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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